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就该有法可依

泰安日报 2019-11-19 11:38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遏制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提出,物业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此次《意见》的出台正当其时,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直接体现,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意见》在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压实审判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有利于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与“非罪”;明确“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加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力度,有利于震慑不法行为。

《意见》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意见》的一大看点,就是明晰物业的责任,指引各地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当然,要想把防范措施做细做实,不能只靠物业公司的自觉,还需职能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加强配合,通过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点对点的检查,面对面的考评、评级等方式,督促物业公司填补管理漏洞,倒逼其“不用扬鞭自奋蹄”,尽心尽责,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服务制度,呵护业主安全。

从长远看,要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还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立法,修订《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保护好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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