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供证据 法院开出1万元罚单
本报8月1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两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华某某逾期提供证据,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依法对华某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事人华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明确规定举证期限截止到开庭前。案件于2019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并于4月26日第二次法庭调查,上述审理程序结束后,华某某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对华某某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合议庭责令其说明理由并审查后,认为华某某逾期提供证据非因客观原因,已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华某某提交的部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应予采纳,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华某某罚款1万元。
法官表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与基本事实相关,尽管在证据法上不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是对司法公信权威的漠视,既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又拖延了诉讼进程,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和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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