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立法规范户外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建筑物顶部与景区内严禁设立牌

大众日报 2019-07-05 13:18 大字

□本报记者姜言明刘培俊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形象展示的窗口。去年,泰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清理、整治工作,先后拆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万余处,共计68万余平方米,城市容貌和形象进一步提升。

泰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今后将有法可依。7月1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设置许可、设置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将为泰安全面提高城市品位、排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这是泰安市自获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四部实体性法规。

户外广告管理列入立法计划

泰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加强泰城的户外广告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通过调研,目前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孔妍向记者介绍,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主体不明确,存在多头审批、多头管理问题;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布局乱、设置风格不能体现泰安特色、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划、档次较低等。原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较窄,不能全面涵盖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类型,从而造成了监管的空白。

为疏通泰安市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列入了今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司法局、城管局等部门,于今年1月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修改完善《条例(草案)》。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七章44条,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并对泰城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由市与两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风景名胜区等禁设广告

《条例(草案)》指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设置招牌实行一店一牌,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建筑物)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禁止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招牌;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此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倡导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如何发布户外广告,《条例(草案)》指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在道路、广场、立交桥、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八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情形,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危及建筑物安全、利用危房或者在违法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同时明确,违反该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对公益广告的设置也作出规定,明确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三分之一。

擅设大型户外广告可罚2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按照适应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规定为事后备案,但设置时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否则,按照规定,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责任主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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