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办法》审议通过 单位有6种情形将被依法立案

泰安日报 2019-04-24 08:12 大字

本报4月23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郑凯)为加强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住房公积金执法力度,有效履行公积金中心执法义务,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泰安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办法),并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有能力缴存公积金而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等情况,公积金管理部门将依法立案。

单位有6种情形将被依法立案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办法,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前期参照国家规定和相关地市经验制定了本办法。该办法对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将起到重要作用。办法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分级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据了解,办法共分为十章、四十条内容,包含总则、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听证、送达、执行、结案、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在立案一章中,明确了6项立案案由: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有能力缴存公积金而逾期不缴、少缴公积金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启封等手续的。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据了解,除了细化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办法也明确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比如,公积金中心在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以其他方式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积金中心记录在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规范化、标准化,公积金管理部门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记者看到,针对各项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设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级别。各种级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处罚标准。比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根据单位未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时长确定裁量级别。在“轻微”级别,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以上1年(含)以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严重”级别,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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