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防治不力将影响企业招投标

泰安日报 2019-04-19 07:37 大字

□通讯员 汪厚亮 张鹏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有效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目标,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修订扬尘防治“8个100%”标准

制定实施《泰安市建筑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修订扬尘防治“8个100%”的标准,确保施工现场100%围挡,施工场地100%洒水清扫保洁,驶出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裸露场地、土堆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视频监控100%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100%安装。

围绕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需求,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现场喷淋、洗车系统等联动管理。在线监测设备与喷淋系统互联,当PM10数值超出120微克/立方米时,自动启动喷淋。地感装置与洗车机互联,运输车辆驶出工地自动冲洗车辆。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管控责任

监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责任得以明确。

市及各县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要求,指导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其结果作为施工、监理单位投标信用考核分值扣分依据。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将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要求及施工、监理单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承诺书纳入招标文件,并在承诺书中约定执行《泰安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规定的扣分、赋分标准。建设单位在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扬尘防治责任,自觉接受扬尘防治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

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

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扬尘防治与项目招标投标联动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面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相关信息,作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的依据。按照统一规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能力。

采用综合评标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考核分值。施工、监理在提交投标文件前一定时期内因扬尘防治方面受到相关部门通报和行政处罚的,扣除相应信用分值。

加强监督执法。依靠法治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

同一项目连续两次及以上被通报或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单位性质,给予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暂停新办房屋预售许可手续或提请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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