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调整
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优化贷款流程,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一步调整规范。
1.由县级及以上财政代发工资的缴存人员,工资收入认定以系统“缴存基数”为依据;其他单位职工需要提供个人近一年的银行卡(折)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有关第三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公积金大厅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签字手续并拍照存档。各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当面监督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有关第三人)亲自签字并对其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物等真实性负责。
3.由外地调入泰安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但在原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缴存时间合并计算,需提供原缴存地缴存明细和贷款(担保)情况证明。
4.借款人结婚前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于结婚后申请办理配偶方的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时,须夫妻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增加共同还款人。
5.借款人夫妻双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离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借款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解除其共同还款责任。
6.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办理原保证人因贷款、购房支取等原因而申请解封公积金账户业务。⑴原保证人因贷款、购房支取等原因需要解封公积金账户的,经原共同保证人同意并追加新保证人,审核通过后方可解封原保证人账户,原担保责任继续履行。⑵因借款人贷款余额的递减,需减少保证人的,原保证人需签署继续履行原担保责任的承诺,审核通过后方可解封原保证人账户,原担保责任继续履行。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还款记录或借款逾期未还的,不得办理解封公积金账户业务。
7.二手房贷款以所购房作为抵押物的,可贷额度按照所购商品房《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发票金额(含税额)计算确定,不再需要评估机构评估;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需要评估机构评估,可贷额度按照所购商品房《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发票金额(含税额)和其他房产抵押评估金额分别计算,较低者确定为贷款额度。
8.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并由所在部队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贷款证明,配偶视同正常足额缴纳公积金。
9.借款人为泰安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提供市委组织部(人社部门)的任命文件和专业技术证书的相关证明,贷款期限可在其实际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延迟5年。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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