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区法院判决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大众日报 2018-09-22 05:36 大字

□本报记者刘涛

本报通讯员艾宪冬

9月12日,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传智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8万元至4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西百子坡公司成立,被告人周传智任董事长,被告人周国良任副董事长。公司通过煤场转运方式向国电泰安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供应煤炭。2015年5月,中标国电公司的运煤车辆通过施工单位修建的临时道路通行,被告人许海峰等对临时道路进行修补,经被告人周传智同意后,向运煤车辆收取每辆次25元的“劳务费”。

2015年6月,被告人许海峰向周传智提议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运煤车辆索取“卫生费”。被告人周传智、周国良同意后,周传智安排许海峰带领被告人周涛等收费,周国良联系雇用附近农村妇女,许海峰安排该几名妇女在国电公司南门路段扫地,安排被告人周涛、刘庆柱、贾涛、郭瑞泉向西百子坡公司煤场客户以外的所有运煤车辆索要“卫生费”,以不交钱就阻拦进厂卸货相威胁,拦截不交钱车辆,向每辆通行的运煤车司机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2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国电公司改用火车运煤。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许海峰提议在国电公司西门以打扫卫生的名义,向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所有运送副产品的车辆索取“卫生费”,被告人周传智、周国良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周国良联系雇用四名老年男子,被告人周传智安排许海峰负责管理,许海峰安排被告人周涛和刘庆柱每人带领两名老年男子在国电公司西门排班收费,拦截除西百子坡公司以外的运送车辆,以不交钱就不放行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每辆次40元至100元不等的“卫生费”,直至2017年5月。其间,2017年2月12日,因马某驾驶的罐车未交“卫生费”,被告人周涛和刘庆柱驾车追赶、逼停该罐车,将车玻璃砸碎,殴打马某致轻微伤。自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以收取“卫生费”的名义强行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735451元,由西百子坡公司控制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传智、许海峰、周国良、周涛、刘庆柱、郭瑞泉、贾涛、李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周传智、许海峰、周国良纠集、组织其他被告人以公司名义索取“卫生费”,采取在国电公司南门、西门及附近道路上拦路截车、纠缠滋扰等暴力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进出国电公司车辆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八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首要分子明显,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周传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许海峰、周国良在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是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别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过程秩序良好,整体情况稳定。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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