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修不平路 打好民生牌 市检察院民行部门明确道路责任主体,破损路段维修进入实质阶段

泰安日报 2018-08-24 10:14 大字

本报8月23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刘小敏 王文正)最泰安全媒体记者6月4日报道了《“这些‘不平路\’依旧没人管”》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期,记者了解到,报道中的3条道路均已进入维护维修阶段,部分路段地下管网铺设结束,进入路面整修阶段。一切工作的背后,是市检察院为城市综合治理和服务改善民生贡献的“检察力量”,摸排调查、风雨兼程的“与民同行”。

专班专办现场摸排调查取证。日前,记者报道了城区内有3条路因不在城区31条主干道之列,管理和维护未能找到具体解决部门,导致常年失修且无人管理的情况。为了尽快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市检察院领导在了解报道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召开专项工作会议,指示民行部门充分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调查了解道路破损及维修主体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尽早解决“不平路”无人管的问题。

会后,市检察院相关领导就该问题当即制定了任务图、时间表,要求民行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中坚力量,立即行动,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形成专班,着力解决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报道内容,6月5日由民行处领导带队前往3条道路现场调查相关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拍照、测量确定了3条路所处的位置、长度、宽度及破损的现状,并对周边住户商户、社区物业、粥店办事处、财源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走访记录。经调查,报道中涉及的3条道路确实存在破损严重、久拖未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给市民出行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责任主体。根据2015年12月2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政发〔2015〕20号《关于加强泰城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在掌握实际情况后,为尽快解决市民出行难的问题,市检察院民行部门于6月11日与各个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逐一确定责任主体。

在调查长城路铁路桥东南路段情况时,通过与泰山区住建局、泰山区城管局、望岳社区居委会、泰安市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召开座谈会议,明确了泰安市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天平街道路维修的相关工作。五环小区北段、华普佳苑门前道路则属岱岳区,在与岱岳区住建局、岱岳区城管局、粥店办事处召开座谈会后,民行部门专门与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召开联席会议,明确了按照“属地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级负责明确的31条道路,区级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根据该原则,上述两条道路属于岱岳区管理范畴。明确主体责任后,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日前,报道中所涉及的道路全部进入维护维修阶段。

民行部门可向不予整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不但承担着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执行行为等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样具有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进行监督的职责,在法定领域内,对行政机关不予整改的还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要切实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力争做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发展到哪里,司法监督和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真正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通过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一系列工作,换来了市民出行的便利,换来了城市环境的美观,更让民行部门“与民同行”变得愈发温暖与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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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诉讼程序违法的监督,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虚假民事诉讼监督,督促履职、督促起诉、公益诉讼五大职能,用法律这座天平衡量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与理,从而维护司法、执法的公平与正义。

职能一: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职能二:对诉讼程序违法的监督。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

违法情形包括:接受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超期审理;违法送达等。

职能三:执行活动的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如果存在违法执行、怠于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职能四:虚假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的案件,可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督促履职、督促起诉、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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