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畜牧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情况的公示

泰安日报 2018-08-07 09:31 大字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14)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但督察发现,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黑铁山风景区核心区等均未按要求划为禁养区。

二、整改时限

2018年6月底前。

三、整改目标

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完善“三区”划定方案,并开展“回头看”。

四、整改措施:

(一)开展禁养区方案调整工作。2018年2月底前,修订《泰山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全面梳理完善“三区”划定方案。2018年2月底前,开展县级自查,3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工作,4月底前组织开展抽查。

(三)制定新划定禁养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清单,2018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

(四)巩固工作成果。2018年6月底前,开展禁养区养殖场(户)专项检查,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类似问题立即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五、整改效果:

(一)2018年1月25日,泰山景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修订<泰山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泰管办字〔2018〕4号),在禁养区划定上将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明确。修订后的“三区”划分方案在泰山景区管委会网站上对社会进行了公布。

(二)按照《泰安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牧业“三区”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泰牧字〔2018〕29号)要求,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泰安高新区农工办、泰山景区农林局在2月份开展了“三区”划定自查。其中,泰山景区于1月25日对“三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修订后,目前禁养区内无养殖场分布,所以不用再进行养殖场户摸底调查和关闭搬迁工作。其余各县市区均不需要再进行修订。

(三)6月8日—25日,环保、畜牧两部门在全市开展了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回头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关闭不彻底和有无复养现象,经过县级自查和市级抽查,未发现复养现象,个别养殖场虽然关闭但是养殖设施清理不彻底,发现后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以上整改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我局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书面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13日。

联系地址: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擂鼓石大街379号)

邮政编码:271000

联系电话:0538-8259774

泰安市畜牧兽医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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