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泰安日报 2018-06-20 16:54 大字

□通讯员 李坤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5日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述称,2017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款3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银行打款记录一份,并约定了利率月利息2%,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泰安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本金30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偿还自2017年1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条、银行打款记录等进行了质证,并就借款来源、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借款去向、利息约定等询问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

开庭后,本案仲裁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接触,仲裁员了解到,双方对于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仲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了仲裁员耐心讲解,申请人最终选择了与被申请人握手言和。

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万元共计31万元,被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调解常识简析:

仲裁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也是履行义务的根据。当事人必须自动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解书的生效使仲裁程序终结。

调解一经成立,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所产生的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就被确认,这是调解所产生的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三、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

调解一经成立,表明当事人之间争议已得到解决。因此,调解书同仲裁裁决一样,不允许当事人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又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以后,与生效的裁决书一样,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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