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 创新送达方式 提高维权效率
本报5月2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王玉)仲裁送达是指仲裁委按照法定方式,将仲裁活动中的有关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的行为,送达是仲裁法律文书发生效力的重要条件。准确、高效地送达仲裁文书,及时处理纠纷是体现仲裁委仲裁公信力和工作服务效率的重要评价指标。日前,泰安仲裁委四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仲裁规则》,完善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工作模式,增加电子邮件送达,对公告送达时限缩短为30天,对公证送达作出具体规定。
立案后5日内须开展送达工作。规则要求,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当事人在境外的30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指定邮箱发送电子文书。适应互联网信息时代特点,电子送达便捷,仲裁委将向当事人提供的指定邮箱发送除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以外的仲裁文书,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指定特定邮箱系统的日期,为发送成功的日期,仲裁秘书将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当事人查收邮件。
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比原来缩短一半。泰安仲裁委新的仲裁规则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巩秘书深有体会,“原先的规则规定公告时间为60日,而且一个案件需要3次送达,每次公告期限60日,这样仅仅送达环节,就占用了近半年时间。现在新的仲裁规则规定,公告期限30日,而且适用一个公告即可送达3个程序(答辩举证通知、组庭开庭通知、领取裁决文书通知),极大地缩短了公告时限,提高了审理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如何选择仲裁员?
专业的仲裁员能够更快更好地解决争议,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员?泰安仲裁委员工作人员为大家支招: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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