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妈妈网店”著作权侵权案
【 原告】泰安市金卡通家用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金卡通公司)
【被告】青岛幸福妈妈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幸福妈妈公司)
【案情摘要】金卡通公司系《BABY@BEAR 熊宝宝加长婴儿枕头图》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认为幸福妈妈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熊宝宝婴儿枕头等产品上使用了上述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幸福妈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幸福妈妈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幸福妈妈公司淘宝网店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量逾10万件,幸福妈妈公司虽抗辩称上述交易不真实,存在刷单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再参考金卡通公司提交的由第三方机构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书测算的单件成本价格,幸福妈妈公司实际获利应不低于50万元。法院判决幸福妈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0万元。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加大赔偿力度,适用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顶额判赔50万元的典型案件。法院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充分查证的基础上,对网络交易证据予以采信,进而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让侵权者付出了应有代价,对破解“赔偿低”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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