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 4月1日正式实施
本报4月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亓浩波)记者从市水文局获悉,《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报、资料管理与使用以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设立的城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其他县(市)水文机构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市水文站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法》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市水文机构应加强河流、水库、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为科学管理水资源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提供依据。
据介绍,《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的实施,将为加强泰安市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泰安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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