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出台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泰安日报 2018-02-23 17:34 大字

本报2月22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泰安市近日制定出台《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管理、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及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办法》,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大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道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种植树木、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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