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
□记者姜斌
通讯员张秀珍报道
本报泰安讯1月15日,记者从泰安市卫计委获悉,《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两个档次,一档170元,二档280元。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泰安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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