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这些债,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秦承娇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条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丈夫突然离世,各方债主上门,究竟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泰安的姜梅(化名)遇到了这样一件事。2016年,姜梅的丈夫突发急病去世。姜梅在震惊和悲痛中为丈夫办理完后事,本以为日子就这样归于孤寂,不曾想一两个月后,接连有债主上门要求姜梅替丈夫还债。“借条一张接一张,还有各家银行催还信用卡的电话,另一头是盯着我的房子和车子的婆婆、小姑子,我都要崩溃了。”
姜梅介绍,她与老公是“半路夫妻”,两人过去都有一段不幸的婚姻,组建新的家庭后,双方一直保持财务独立。“我开着服装店,他开了一家电脑维修店,俩人谁也不管谁的生意,我只知道他每月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从来不向我开口,我也没多问。”直到丈夫去世一两个月后,一些生意伙伴发现联系不上他本人,才多方打听找到了姜梅的联系方式,有的甚至堵到了家门口。
“当时,我咨询了律师,得知在这种情况下,我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没有其他选择。”之后的日子,姜梅变卖了汽车、转手了丈夫的店铺、用尽了所有的积蓄,仍没有还完丈夫遗留的债务。“只留下一套还在还贷的经适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也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姜梅望着空荡荡的家,眼里只有绝望。
解释: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夫妻共同债务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赵民山主任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2003年出台,其出台背景是针对当时社会上很多夫妻为规避债务,通过假离婚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社会现象。该规定实际上免除了债权人证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24条(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却不能避免有些家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转移家庭财产、损害另一方权益的问题。”赵民山表示,新的解释条例更加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对民间朴素的“共债共签”观念的肯定。
何种情况下需要夫妻共同还债?赵民山很赞成网友的一种简化说明,更为直观。具体为:(1)丈夫妻子共同签字=共同还债;(2)妻子事后追认承认=共同还债;(3)丈夫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等)=共同还债;(4)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妻子不用还。
提醒:谨防夫妻联手,债权人应高度重视并有效应对
“凡事都有两面性,解释条例保护了婚姻关系另一方的权益,但是也要谨防夫妻双方恶意手段转移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事件再次发生。”赵民山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债权人提高警惕。
赵民山提醒,债权人在确立借债关系时,对于已有配偶的举债人,应该明确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未来产生争议时,按照最新司法解释,很容易被认定为配偶一方个人债务,可以采用“共债共签”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保留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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