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本月可以变更“定点门诊” 携带社保卡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即可
本报泰安1月16日讯(记者薛瑞)对自己所选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觉得服务不满意或就医不方便?16日,记者在泰安市医保处了解到,1月份,市民可以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携带社保卡,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即可。
所谓“门诊统筹定点”,通俗地说,一般市民在门诊看病是不给报销的,但市民可以到经常去看病的医院,办理“门诊统筹定点”,这样市民在那里看病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本月,市民还可以选择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无论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只要在2018年1月底前,携带社会保障卡(未发放社保卡的参保居民可持身份证)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即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上一年度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有效。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
门诊统筹待遇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分。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以内的,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剩余部分支付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不同缴费档次比例报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自愿参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居民支付限额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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