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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复审公告

泰安日报 2017-09-13 10:37 大字

根据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的要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市区配租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复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租赁合同到期的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包括并轨前已入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

二、复审资格标准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泰政发[2010]6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3]17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有泰安市市区《居住证》)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含)平方米)。按照2016年度泰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标准为:(1)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25754元(包括25754元);(2)家庭财产低于206032元(含)。

三、复审受理时间

2017年9月16日-2017年11月15日。

四、复审受理地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提交材料

复审家庭到受理地填报《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复审申请及承诺书;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财产证明;

4、自有住房情况证明;

5、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居住证、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6、其他证明材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民政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等证明材料。保障家庭人口以申报时的家庭人口为准,人口增加仅限于婚姻变化、子女出生情况。

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复审处理意见

1、此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材料作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核定的依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新核定的标准执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不再签订租赁合同。

2、未按期参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及复审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限期一个月内腾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逾期腾退期间的房租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特此公告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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