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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扬法规利剑,护卫绿水青山 ——《泰山生态保护条例(草案)》解读

泰安日报 2017-08-30 09:03 大字

□记者 王玉

历时两年,泰安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泰山生态保护条例(草案)》终于进入审议阶段。本条例旨在加强泰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利用泰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据悉,本条例除过去对泰山石、生态补偿、封闭轮休区等规定外,新增对泰山松类植物、螭霖鱼保护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了环卫管理内容。

设立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金

游客买门票也是在保护泰山生态

《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市政府设立泰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气候资源保护等有关泰山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建立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以补偿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生态补偿金通过财政、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补偿标准由泰山景区管委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与此同时,损害泰山生态环境的,应予以赔偿。

《条例(草案)》第十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泰山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规定。

设定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

擅入非游览区救援费由被救援者或者旅游活动组织者承担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了关于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的有关规定。泰山景区管委会正在加快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为保护泰山景观的整体性、完整性、原真性,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对泰山的侵袭和扰动,实现泰山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同时,进一步明确泰山游览区的边界,加强已开放游览区的保护、规划和管理,强化非游览区的宣传和管理,明确规定封闭轮休域严禁入内,强化相应的管理措施,尽快实施勘界立桩和警示提醒工作,完善相关基础设施,确保泰山生态资源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泰山景区每年查禁擅自进入非游览区2万余人。据统计,近年来泰山景区每年实施紧急救援170多次,救援投入资金300余万元。《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明确了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的旅游者需要救援的,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救援的义务。同时,对产生的救援费用也作出明确规定,由被救援者或者旅游活动组织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林业资源保护

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近年来,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入侵,对泰山的威胁越来越大,泰山景区森林保护管理任务艰巨,亟需进行规范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明确提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对常见病虫害,实行以生物防控为主的综合治理,促进森林健康。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运入泰山景区。

泰山有古树名木18195株,隶属27科45种,其中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1821株,二级古树名木16374株,列入遗产名录的有23株,已经命名的古树(或古树群)有60余处,它们是泰山历史发展的见证,泰山的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明确了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普查、检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的职责。同时进一步要求,要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通过设置标志牌、保护栏、电子监控、语音警示等防护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本条第二款,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提出了定期检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及时进行专家会诊,通过扩穴、支撑、吊拉等措施进行复壮的补救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松类植物及其制品及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环卫管理

在泰山上乱丢垃圾罚款将有法可依

在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按照现行环境卫生分级管理的要求,必须明确景区内各单位、团体及个人,应服从泰山景区管委会的规定,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清运下山,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实行净菜上山、免包装进货。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泰山石保护

完善泰山石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

近年来,受暴利驱使,泰山景区周边泰山石乱采乱挖、违规交易现象有所抬头。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泰山石保护及奇石市场综合整治指挥部,开展了多次集中整治,私采滥挖泰山石和非法买卖奇石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

据此,《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严禁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严禁在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等辖区河道内非法采石。完善泰山石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有效保护泰山山石资源。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泰山景区内奇石交易市场的监管,规范经营秩序,对沿路(河)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及其他乱摆乱放奇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是关于建立长效机制的规定,要求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管委会、乡镇(街道)、村三级泰山石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泰山石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

对违反本条例非法开采泰山石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保护

严禁捕捉驯养野生螭霖鱼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保护是泰山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此,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泰山景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明令禁止向景区河道、溪流、泉瀑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对泰山水资源实施最严格管理。

近年来,景区周边特别是环山路沿途的村民,擅自打井取水、售卖山泉水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依据《水法》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在泰山景区内,除家庭生活等少量取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打井取水、非法经营山泉水的规定。

赤鳞鱼又名螭霖鱼,是泰山泉水哺育的珍贵山区淡水鱼,为我国鱼类珍品,也是我国五大名鱼之一。为了加强对这一珍贵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明确专门人员,不定期巡查,制止破坏泰山螭霖鱼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保护泰山稀有鱼类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捕捉杀害、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螭霖鱼。养殖、繁育泰山螭霖鱼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捕捉杀害、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螭霖鱼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管理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修坟立碑

泰山地跨济南、泰安两市,与4个区、7个乡镇(办事处)、68个行政村接壤,周边社情民情复杂,存在大量不可预见因素;管辖国有、集体森林面积26万余亩,林缘线长达150公里,进山路口多;林缘及林内坟头多达6万个,分布广,战线长,管理难度大,携带火种进山、吸烟、野炊等都构成重大防火隐患。森林防火是泰山景区管委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周边属地政府、单位,甚至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第二十四条提出,泰山景区实行严格的森林防火制度。泰山景区均为森林防火区。同时明确要求,泰山景区管委会及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街道)、村和驻地单位应当制定防火制度,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实行联防联控。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以及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二款明确了除泰山景区管委会指定场所外,在泰山景区范围内禁止焚烧纸、香、烛等祭祀用品。

目前,泰山景区范围内各类坟头墓地约有6万余个,乱埋乱立坟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景区环境,而且严重威胁泰山世界遗产的安全。因此,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泰山景区内修坟立碑。泰山景区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文明旅游

不文明行为或将影响个人征信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旦游客被列入其不良信息记录将被保存一至两年,而且将影响到其再次旅游,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出境、银行信贷等。

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泰山景区倡导文明生态旅游。旅游者有不文明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旅游部门将其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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