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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地方立法权后泰安首个实体性立法项目进入立法程序 泰山生态保护将有法“撑腰” 泰安发布

泰安日报 2017-08-28 11:22 大字

□记者 王玉

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了《泰山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一次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泰安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的法规,旨在加强泰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利用泰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涉及景区林木、泰山石、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

近年来,泰安市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建设美丽生态泰山,泰山森林覆盖率95.8%、植被覆盖率97%,正逐步由人工林向近天然林发展,成为一座巨大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日渐突出,特别是生态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林业、动植物、水、泰山石、土地等资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或破坏现象,相关部门也存在职能交叉、职责错位、责任模糊、机制缺失、投入不足、保护不力等问题,亟须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条例(草案)》适用于泰山景区内从事林木、泰山石、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活动。在对泰山古树名木的保护上,《条例(草案)》明确了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古树名木定期进行普查、检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的职责;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提出了定期检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及时进行专家会诊,通过扩穴、支撑、吊拉等措施进行复壮的补救措施。在泰山石保护上,《条例(草案)》规定严禁开采泰山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行为;严禁在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等辖区河道内非法采石;完善泰山石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有效保护泰山石资源。在水资源保护上,《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在泰山景区内,除家庭生活等少量取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打井取水、非法经营山泉水。在对泰山泉水哺育的珍贵山区淡水鱼赤鳞(螭霖)鱼保护上,《条例(草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捕捉杀害、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赤鳞(螭霖)鱼;养殖、繁育泰山赤鳞(螭霖)鱼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条例(草案)》还对违规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对违规调运松类植物及其制品、破坏野生赤鳞(螭霖)鱼等行为创设了行政处罚;对私自开采泰山石、违规倾倒垃圾污物等行为设置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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