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 实行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解决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泰安市决定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
二、限行区域。按照先市级城区后县级城区、先城市中心后外围、先主干道路后次干道路的原则,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范围。现阶段泰安城市建成区限行区域为:天烛峰路(含)以西、天平湖路(含)以东、泮河大街(含)以北、环山路(含)以南的中心城区主次道路。
三、限行规定。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限行车辆驶入、通行。
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请相关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共同维护泰安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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