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玄卫、罗向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玄卫,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11197904266818。
该同志于2000年12月11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自2017年6月23日旷工,违反了公司制度。
罗向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02198304113015。
该同志于2014年12月1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期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自2017年6月15日旷工,违反了公司制度。
以上二位同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公司人事制度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同意,决定自2017年7月11日起解除与该二位同志的劳动合同。如对公司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决定后一年内,向泰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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