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泰好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办

泰安日报 2020-04-17 08:45 大字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受理主体

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泰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地点

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服务区;

岱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宁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东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新泰市市场监管局驻政务中心窗口;

肥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泰安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四、受理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有5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9条、20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依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7.泰安市“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税证明,已共享清税信息的合作社,注销时无需提交。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成员全部为自然人的,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上传上述材料,不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六、咨询电话

泰山区:0538-8629036

岱岳区:0538-8568249

新泰市:0538-7251687

肥城市:0538-3232616

宁阳县:0538-5637705

东平县:0538-2856082

泰安高新区:0538-8938715

申请材料模板及办理流程可扫描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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