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泄私愤乱撞司机一审获刑四年

齐鲁晚报 2018-12-28 05:35 大字

本报泰安12月27日讯(记者王坤)26日上午,肥城驾驶员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肥城法院公开宣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某无端怀疑他人看不起自己,产生报复念头,于2017年9月4日14时许,酒后驾驶轿车,沿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内先后撞击一商铺置于路边的橱柜,后继续向推电动车的杨某某撞去,杨某某弃电动车后避开。姜某某撞向电动车,并继续向前行驶撞倒停放在某超市门前的红色电动车。

此时,正在药店门外聊天的三人见状分别跑进药店、超市躲避,姜某某倒车后开车冲上药店台阶将药店南侧玻璃门撞碎、地秤撞坏。后又倒车撞向药店斜对面的一水果摊位,摊主母亲捡拾水果时姜某某倒车再次实施撞击,摊主及时将其母亲拽离脱险。

姜某某继续驾车向南行驶30余米后撞向一超市,撞翻超市门前摆放物品,直至撞到超市门口的树后方才掉头驾车离开。姜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姜某某系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肥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为泄私愤,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社区道路上连续冲撞,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肥城市部分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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