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爱情盗骨灰违法背德终害己
近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感纠纷而引发的盗窃骨灰案。赵某为了与女友复合,以“扬”了女友父亲骨灰的方式对在国外工作的女友进行逼迫,结果不仅爱情没了,还因违法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家住烟台福山的赵某,2016年6月和于某通过婚介所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感觉还不错,便确立了恋人关系。相恋后,两人共同到北京,合伙做了一段时间水果生意。在之后的相处中,于某感觉赵某性格不好,便提出分手。分手后,赵某虽独自回到烟台,但仍放不下这段感情,便不停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于某,并且时常找于某的姐姐帮自己说情,希望于某能与其复合。可事与愿违,赵某“追”得越紧,于某便“躲”得越远。眼见希望破灭,赵某心有不甘,便想到了于某曾说过父亲墓地的事,由此想出了个昏招。
2017年10月 18日下午,赵某从福山来到牟平区于某父母的墓地,将于某父亲的骨灰盒从坟墓中刨出,而后藏在福山区某机械维修厂尾矿堆里。随后,赵某拨打了于某的电话。接到电话的于某,听着电话那头的话,不禁惊出了一身冷汗。赵某说:“我告诉你,你爹的骨灰盒就在我手上,你要是再不回来,我就把它给扬了!不信的话你叫你姐去看看。”说完赵某便挂断了电话。这突如其来的电话让于某顿时慌了神,她马上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立刻前往于某父亲的墓地查看,只见墓地被刨开,墓中空空如也。赵某的疯狂举动让于某及家人愤怒不已。协商无果后,于某报案,警方迅速将赵某抓捕归案。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秘密窃取他人骨灰的行为构成盗窃骨灰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骨灰是逝者本身的遗留物,承载着人们的特殊情感,是人们寄托哀思之所在。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赵某本可以选择正当的方式与于某沟通,却因一时冲动,采取了既违反法律,又悖离道德的极端方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王白石 曲婷
日前,肥城市人民法院与肥城市实验小学共同举办了安全教育日活动,80余名学生代表来到法院参观。在法官的带领下,同学们兴趣盎然地参观了法院安检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少年法庭等场所,还坐上庄严的审判席,敲响法槌,做了一回“小法官”。活动结束后,同学们表示此次活动丰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律意识,下次有机会还要来法院参观学习。王士民 武艳艳 摄
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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