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盗窃案 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4月16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陈思 通讯员 李娜 李大伟)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宣判了被告赵某鑫、单某彬盗窃一案,对单某彬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单某彬伙同赵某鑫在天津、泰安等地实施盗窃行为2次,价值2310元,违法所得挥霍一空。
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单某彬自小被父母送至武校学习,毕业后无所事事,喜好抽烟、上网,常夜不归宿,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疏于管教,直至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
法庭上,法官充分考虑被告人单某彬犯罪时未满18岁的因素,综合判断单某彬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法庭教育,并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向单某彬指明了悔改自新的人生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单某彬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立功和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且主动退缴涉案赃款。综合全案,单某彬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纵观整个案件审理过程,法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动开展说服教育,引导及时改正错误,健康成长发展,依法对被告人单某彬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新刑诉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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