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对“抢夺方向盘”追刑责,东平男子获刑3年判明方向
近段时间以来,在公共车辆上因“抢夺方向盘”而引发的司乘纠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8日,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方向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周某某现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山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情】 男子因未到站下车遭拒抢夺方向盘
今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东平公司客车由泰安去往东平,车内载客18人。16时许,当客车行驶至东平县接山镇31省道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时,周某某要求下车,客车司机明确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车站后方可下车,随即周某某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客车停车,导致车辆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司机将客车紧急制动后,停在道路北侧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为导致客车右前轮轮胎及减震气囊破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直击】 被告人在现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8日10:30,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被带入法庭,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周某某有些不适应。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500元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释法】 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据了解,该案是山东省首例公交车司乘冲突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案件。东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井长生介绍,公共汽车司机对车上乘客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乘客的人身安全就掌握在司机所握的方向盘里。不论乘客因何原因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绑架整车乘客的安全来向司机施压,就是拿车上乘客及道路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当儿戏。
井长生表示,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使车上乘客产生惊吓和恐慌,给车上的司乘人员及过往行人、车辆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综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方法和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陈彤彤)
●意义重大
给以后类似案件设立了“标尺”
作为山东省“抢夺方向盘”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首案,山东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将会给以后类似案件设立“标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将予以坚决打击、严厉惩治,形成司法震慑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此类行为法律后果。
●多知道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记者陈彤彤)
公交上抢方向盘的人其实远比你想象得多
11月2日 江西新余一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一名老人突然要求下车,女司机劝阻时老人多次伸手抢夺方向盘,司机当即紧急刹车并打电话报警。11月27日 一辆从重庆南川开往大学城方向的客车上,一名男乘客疑因坐错车强行要求下车遭拒,在高速路上抢夺方向盘,4名乘客挺身而出将男子制服。
这样的事情,每年都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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