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划伤街边车辆 这人领刑

四川法制报 2018-11-15 01:01 大字

本报讯(陶云霞 记者 罗孝伟)8日,射洪县法院就该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按照鉴定的修复价格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6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沿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步行回家,沿途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划伤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漆面。在体育馆出入口,经报案人员发现并劝阻仍继续作案,共致22辆汽车漆面受损。经射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为8900元。射洪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进行传唤时拒不配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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