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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9-22 02:12 大字

四川省和瑞新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和化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一万元整。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农(农药)罚〔2017〕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洪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射洪县农业局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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