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召开2022年烟花爆竹管控新闻发布会 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区域扩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追究刑责
发布人
谭文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吴敏市应急局危化科科长
陶敏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陶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1月25日上午,遂宁市2022年烟花爆竹管控新闻发布会在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会议解读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分别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根据通报情况,参会媒体还分别就今年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要求与往年区别;禁放区域内,经营单位(者)留存的烟花爆竹如何管理;占道售卖、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管理具体有什么影响;燃放烟花爆竹有什么公共安全隐患,公安部门在2021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行动中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等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提问,相关部门一一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从1月25日起至2月15日,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禁售区域开展暗访检查。对禁放工作宣传不到位、禁售工作开展不落实的县(市、区),将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并纳入生态环保党政同责考核。
□全媒体记者贺建平实习生吴静羽
A
禁放区域进一步扩大金桥新区和保升镇被纳入禁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发布会上,谭文表示,与往年相比,今年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段仍为全年全时段,但主城区的禁燃禁放区域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以往遂宁市主城区的禁燃禁放区域为“遂宁市中环线以内区域和西部物流港建成区域”。现在调整为“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以及蓬溪县金桥新区建成区、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域”,简单来说,就是扩大到了高速环线以内,加上金桥新区建成区和保升场镇。“今后,遂宁市还会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进一步扩大禁燃禁放区域,具体情况以市政府的通告为准。”谭文说。
B
烟花爆竹禁售范围更广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将统一回收
吴敏说,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府通〔2022〕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遂府办文〔2022〕8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遂宁市烟花爆竹禁售工作实施方案》。
其中,遂宁的禁售区域为遂宁市G93绵遂高速、S11遂内高速和G42城南高速环线以内(船山区龙凤镇复兴社区场镇除外)以及蓬溪县金桥新区建成区、遂宁高新区保升镇场镇等区域。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和大英县政府根据各地禁放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对于禁放区域内经营单位(者)留存的烟花爆竹管理问题,吴敏表示,市应急局将要求禁放区域内零售经营单位留存的烟花爆竹产品统一进行回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禁放区域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无库存;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要及时安全转移所有库存产品至非禁放区的零售点,确保全市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对不配合单位或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黑窝点,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取缔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敏也呼吁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不得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
C
违规摊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对违规者将从严查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七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陶敏表示,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烟花爆竹管控相关规定,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流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督促沿街单位和商户落实市容环卫责任,指导户外广告平台开展禁放宣传。
“年关将近,街面人流、车流徒增,街道的通行速度有所下降,一定程度上会给出行的市民带来不便。如果再出现占用人行道、桥梁、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售卖烟花爆竹,就更易形成拥堵,造成街面秩序混乱。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往往留下一片狼藉,不仅增加清洁工人负担,也直接影响市容市貌。”陶敏介绍说,春节期间,城管执法部门将安排执法人员加强巡查管控,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对于违反《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将从严查处。
D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会上,陶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及处罚依据进行了解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如果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出现致人伤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那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陶强介绍,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较多,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因玩耍烟花爆竹受伤事故频发。此外,城区建筑及人员密度高,农村森林覆盖率高,杂草众多,在这些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都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陶强介绍,2021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开展联合整治行动28次,排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运输企业25家次,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500余个,依法取缔烟花爆竹零售点200余家,收缴烟花爆竹1325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32起,切实消除了隐患苗头。2021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行政案件34件,其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14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8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1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11件,行政拘留23人,形成了有效震慑,禁放和监管成效明显,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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