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四 有能力却不履行法院判决男子获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5日蓬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蒋某富、邹某玉诉马某亮(在逃)、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8月25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马某亮、王某支付原告蒋某富、邹某玉欠款合计人民币35.8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蒋某富、邹某玉于同年9月23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马某亮、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法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签收民事判决书后,次日即将其位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533号楼房一栋以44.00万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军(已支付价款36.00万元),提前偿还了其他借款本金27.00万元,对蒋某富、邹某玉欠款未履行。
2014年9月26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王某位于蓬溪县蓬南镇交通街533号楼房一栋。案外人何某军、林某梅在其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均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情况下,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16年9月12日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何某军、林某梅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判决王某返还何某军、林某梅购房款36.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2016年10月18日,何某军、林某梅申请强制执行。
经蒋某富、邹某玉申请,蓬溪法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网拍的方式将王某名下的涉案楼房以34.77万元的价格卖给竞拍者刘某,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何某军、林某梅发出10日内腾退房屋通知,二人要求在收到退还房款后搬离,同时竞拍者也将购房款交到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经多次协商无果,该院以王某拒不配合履行为由,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因马某亮、王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蓬溪县人民法院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检察院对该案提起了公诉。2017年10月25日,蓬溪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马某亮在判决生效后迅速将名下房产变卖,所得款项本应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所得售房款用于偿还其他未到期借款本金,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未主动退回售房所得价款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此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
该案告诫那些故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者,一定要诚实守信、敬畏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对于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具体较强的现实警示意义和威慑作用。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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