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打骂,家庭妇女怎样维权?
“司法维权进行时”
系列报道(三)
□本报记者 刘鑫
日前,来自蓬溪县的王女士拨通了热线电话反映情况:2006年3月,王女士通过他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次年年底,双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一女。婚后,李某常年在外务工,过年过节也不回家。王女士一直在家照顾李某的父母及女儿。
2014年,李某回家就业,让王女士出钱为其购买了一辆私家车跑业务。王女士在付了首付后,现每月还偿还着1300元的贷款。回家后的李某,不仅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经常对王女士进行打骂。
“我这样的遭遇算不算是‘家暴\’,如果是的话,能不能离婚?离婚的话,能不能要丈夫钱?”一连串的问号,困扰着王女士。
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李楠律师做出解答——
通过详细了解,李律师建议:首先,李某虽然对王女士进行打骂,但不是经常的且与王某打架是双方行为。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具有长期性,且程度未达到虐待的程度。故李某对王某的打骂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就如何离婚一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配及小孩抚养权的归属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带上财产分割的协议前往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另外一种就是起诉离婚。只要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都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再次,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
“王女士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到工作站来,我们可进一步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说。
热线咨询电话028-86968844(报社)028-87796148(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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