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遂宁市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四 安居区某科技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固体废物案

遂宁日报 2021-06-04 03:54 大字

2020年12月19日晚,安居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安居镇书院沟社区7组路边倾倒固体废物,该固体废物呈黑色并散发出刺激性气味,民警随即对车辆进行控制。20日上午,公安部门将该公司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线索移交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该局随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四川东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星伟科技有限公司对产生的压滤污泥进行处置,四川星伟科技有限公司将污泥交由某科技公司进行运输。2020年12月19日晚,该公司将四川东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产生的压滤污泥倾倒至安居书院沟社区7组路边空地露天堆放,无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经鉴定,该污泥属一般固体废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1年4月13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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