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长江生态
(何菁全媒体记者姜茜阳)日前,船山区人民法院对3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该院打击的首批在长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经查实,在涪江流域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船山区龙凤镇涪江流域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后被涪江水域巡查的联合执法人员挡获,并查获捕鱼器、电网等工具若干。鉴于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船山区法院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5名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
涪江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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