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宽宥”试点工作专家论证与座谈会 探索公益宽宥制度 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遂宁日报 2021-01-01 08:07 大字

(李鑫全媒体记者田奇)2020年12月25日,遂宁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宽宥”试点工作专家论证与座谈会,对船山区检察院试点开展的“公益宽宥”制度进行论证研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吕天奇、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周永刚、船山区委书记段勇、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顾问万毅以及西南财经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等高校法学专家教授出席会议。会议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邦勇主持。

周永刚在致辞中说,一直以来,遂宁市两级检察机关始终矢志创新,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此次船山区检察院率先探索试点的“公益宽宥”制度既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的又一法治产品、检察方案,也是法治遂宁建设的又一有益探索。

段勇表示,船山区检察院探索试点的“公益宽宥”制度被纳入遂宁市依法治市特色创新项目,前期试点取得初步成效,船山区委、区政府将予以大力支持和保障,力争让该项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实施。

会上,船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鸿全就“公益宽宥”制度制定契机、发展历程以及试点情况作介绍;船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聂华介绍公益项目运营情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船山区检察院协同发展顾问何显兵介绍“公益宽宥”工作理论及实践基础相关情况。

与会法学专家教授就船山区检察院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予以赞赏,对“公益宽宥”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实效性给予充分肯定。大家结合司法理论研究和法律活动实践,对“公益宽宥”制度的价值意义、制度设计、适用范围及情形、公益项目规划、制度推进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证和研讨,提出一系列富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据悉,2020年4月1日起,船山区检察院正式启动“公益宽宥”制度试点工作,面向轻微刑事案件涉案人员推出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活动,尽力消除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促使其更好地悔过和回归社会,积极获取社会宽宥和谅解,将其从法益侵害者转换为公益志愿者。5月22日,船山区检察院与船山区民政局联合发布“公益宽宥”活动倡议书;7月22日,“公益宽宥”制度被纳入依法治市特色创新项目;9月1日,船山区检察院、船山区民政局、船山区司法局联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并于11月初步形成制度实施的试行办法。自试点以来,船山区检察院已对34件符合条件的案件和36名符合条件的涉案人员适用“公益宽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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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宽宥”制度

“公益宽宥”制度是船山区检察院结合办案实践探索的一项工作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可能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理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公益服务考察,根据考察表现、结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一步以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效果等方面形成综合判断,从而作出是否从宽、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公益宽宥”制度试点案例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敬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遂宁市船山区灵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灵泉路仁和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敬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99.3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11月5日至6日,敬某某参与发放公益宣传单、为老人测血压、血糖的公益活动,考察结果为: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心。船山区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敬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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