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出台 损害营商环境将被追究责任

遂宁日报 2020-07-06 01:07 大字

(全媒体记者范晶)近日,遂宁市出台《遂宁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落实决策、行政执法、政务服务、企业减负、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行业规范、司法活动、行政审批、舆论引导十个方面,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为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办法》要求,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过罚不当、显失公正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出现不落实政务服务有关制度规定,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在规定标准外收取费用等;出现违规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停止通讯服务等;出现对涉企投诉举报压件不办、缓办、办而不结,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办人情案,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出现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出现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强揽广告、赞助,以不实报道、言论等抹黑营商环境,干预压制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等,均要被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按行为者在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直接作出决定或指令,或干预、改变工作人员正确意见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决定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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