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信访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不听劝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批评、警告、训诫、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在属地信访,进京到省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经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到省越级信访或不遵守信访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多名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三)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而执意坚持非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或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经释法明理后继续缠访,不听劝阻、批评、教育的。
(四)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非法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社会恐慌的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等危险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六)拦截、堵截、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正常秩序的。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八)煽动、组织、策划、资助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
(九)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展会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或者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一)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十二)将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或者将尸体、骨灰盒、遗像、遗物、花圈等摆放在公共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十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四)在信访活动中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滞留、滋事,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起哄、推挤他人制造混乱的。
(十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走访的。
(十六)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信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威胁、要挟进行敲诈勒索的。
(十七)在信访活动中为达到信访诉求,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八)在信访活动中冒用他人居民身份信息、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信息的。
(十九)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二十)打着“维权律师”等旗号,以“公益”“正义”为名,煽动、教唆他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三、广大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司法局
遂宁市信访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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