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低保如何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解释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人口进行补差,给予一定现金资助。
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船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4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275元/月。
保障对象范围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可享受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
(二)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三)家庭成员拥有生活用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四)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申请、受理及发放
(一)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申请人的申请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受托代低保申请人转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过审查,根据低保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做出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的拟批准低保对象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或低保公示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低保申请对象,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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