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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四类信息 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遂宁日报 2017-08-17 07:38 大字

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公开四类信息 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宽进”新政的全面落实,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8月7日,《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旨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建立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应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4类信用信息需公开

违法企业市场活动将受限

《办法》明确了四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凡是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进行信息公示。”市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分局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市场主体的部分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要面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市场主体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及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等称号的,通过质量标准认证的8类信息为业绩信息。而当市场主体出现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监察执法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水、电、气等费用等11种情况时,此种信息将被记入市场主体提示信息。此外,市场主体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到行政处罚等16种情况将被列入警示信息。

该负责人特别提醒,行政机关在企业注册、授予或认定资质资格、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贸易、出入境管理、财政补贴、政策性扶持贷款等审批和监管工作中,也将查询并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考量因素。

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的、被农业部门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被环保部门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贿犯罪以及其他被政府部门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数据归集更全面

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在市场监管中,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具备监管职能的各个政府部门。由于各部门都有数据使用规范,所以部门间交流信息主动性不够。《办法》的出台就为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

《办法》对各信息提供单位在归集公示、共享应用、异议处理、监督保障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打破了部门信息封闭,实现了部门间信息征集常态化和资源共享制度化。

目前,遂宁市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截止今年7月底,完成信息归集的部门扩大到市县两级共计293个,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共计1067209条,初步实现了全市10余万户市场主体信息全覆盖。

为实现对失信当事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目标,各信息提供单位会将共享应用的信息推送到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并通过下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基础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信息,有效实施各类信息的互联共享及应用。

向社会公开的市场主体信息,社会公众和各信息提供单位均可在市场主体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 (全媒体记者 颜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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