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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4-18 06:10 大字
四川湘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本委受理的杨泽锋等4人与四川湘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我委已于2017年3月27日开庭,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委按相关规定做出缺席审理,因裁决结果通过邮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拒绝签收。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遂船劳人仲案【2017】1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即视为裁决文书生效。以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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