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昨(29)日,记者从省国土厅获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遂宁市政府从今年3月1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今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将停止发放 《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改为由遂宁市国土局统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3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目前,遂宁城市规划区内原由船山区负责登记管理的区域,仍由船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待船山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颁发新证。遂宁开发区托管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遂宁开发区政务中心一楼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开发区分中心受理。遂宁市河东新区托管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遂宁市河东新区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东新区分中心受理。其他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市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本报记者 张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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