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居然甩客岂能再店大欺客
□于立生 四川遂宁
高先生平时常坐飞机,从没出过意外状况。但10月15日他准备从贵阳飞返西安时,却遭遇了飞机甩客———“我提前一个小时办理登机业务,机场工作人员给我说飞机上没有我的座位了。”更让高先生哭笑不得的是,一位工作人员称,机票卖超的情况是“航空公司正常营销手段”。
按那位工作人员的说法,高先生遇到的情况并非孤例,俨然已是行业惯例。其初衷,在于“避免舱位坐不满”,出现舱位浪费。毕竟,在飞机起飞之前,难免遇到乘客退改签的情况,空出席位。
但是,航空公司保障自身利益,却不应去侵犯乘客权益。高先生既已付款订票,即与航空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航空公司的做法,构成了对高先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后实施,其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高先生提前40多个小时订的机票,提前一个小时办理登机业务,为赶飞机还从贵州安顺市花800元租车疾驰160多公里,结果却被航空公司“拒载”了。而拒载方天津航空公司在不能履行契约的情况下,给出的解决方案却是“要么全额退票,要么换下一班,一次性补偿200元”,并称“这是公司的规定”。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与法律规定是明显相悖的———按消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赔偿高先生机票(含保险费)990元的三倍即2970元。“飞机甩客”之后,又岂能再“店大欺客”?
也只有提高违约、违法成本,才能起到一定倒逼、约束作用———航空公司基于利弊权衡,不致令“机票卖超”泛滥,甚至声称是所谓“正常营销手段”;而是严格控制乃至放弃这一做法。如此,才能使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飞机舱位利用率二者得兼,达到一个平衡点。这一方面要求消费者要勇于维权,另一方面要求民航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航空公司“店大欺客”的侵权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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