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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为何禁而不止

四川日报 2014-03-20 13:50 大字

最高法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属违法,但记者调查发现,商家对此仍我行我素——

“本店薄利经营,谢绝自带酒水。”3月12日,遂宁市民邓星然邀朋友在一饭店庆祝生日时自带了一瓶白酒、两瓶饮料,看到告示邓星然有些气愤:“不是说‘禁止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为什么餐厅还敢违法?”

餐饮业霸王条款为何禁而不止?3月12日至13日,记者在遂宁进行了调查。

□汪家山 本报记者 任鸿

调查

中低档饭店多禁自带酒水

12日,记者对遂宁市内多家饭店摸底调查发现,大部分中低档饭店都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在中央商务区的永逸西餐厅,记者以订餐为由询问是否能自带酒水时,服务员回答说:“不能。”记者翻看菜单发现,该西餐厅售卖的饮料比超市贵近一倍。

晚饭时间,记者来到遂州北路的“斗城三缺一”干锅店,未见店内有明显的“禁止自带酒水”标识,于是提着事先准备好的饮料走了进去,吧台服务员立即上前制止,当记者希望店方通融时,服务员表示要收取30元一桌的开瓶费。

位于明月路的明星康年酒店规定,顾客可以自带红酒、白酒,但饮料和啤酒不能自带。而一旁的仁杏餐厅则规定,消费者可自带水酒,但包间设最低消费100元/人。

析因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目前处理餐饮业霸王条款存在一定难度。”遂宁市消委会副秘书长杨小凤介绍,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省内法规,虽对格式条款均有涉及,但没有对霸王条款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致使有些商家认为,“法无明文禁止的即合法”。杨小凤说,“如果不加大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霸王条款仍难根治。”

杨小凤介绍,去年遂宁市只收到不到5起关于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投诉。“抱着‘亏得不多,扯皮麻烦\’观念,妥协的消费者多,用法律维权的消费者少之又少。”

工商部门对霸王条款监管也乏力。“《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可对霸王条款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但遂宁工商没有开过罚单。”遂宁市工商局市场科赵锐介绍,此前,监管难是因为对“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存在争议,现在,最高法的表态解决了定性的问题,但介于大多饭店都是口头告知或不断为霸王条款“换新衣”,行政处罚仍面临搜集证据等难题。“另外,有限的罚款金额对部分餐饮业不足以构成威慑。”

建议

培育公平诚信消费市场

“应降低维权成本,让更多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莉介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赋予了消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或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杨莉认为,应将像处理“消费欺诈”一样把“霸王条款”列入惩罚性赔偿范围,设立最低赔偿额度并规定加倍赔偿,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杨小凤建议完善工商行政部门的刚性处罚权力。“可利用目前正在建立的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将‘霸王条款\’列入失信记录,增强行政监管的威慑力。”

遂宁市餐饮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姜武表示:“酒水和包间消费占餐饮业利润相当大的比例,一些高端餐饮场所甚至占到一半左右,这也是餐饮行业一直以来不愿意取消此类条款的原因。”姜武认为,不应该只靠立法一刀切,而应当加强企业、消费者、消协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在餐饮行业设立更加规范的经营标准,给予餐饮企业合理利润空间。“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市场更重要,否则,商家在‘霸王条款\’上丢失的利润,最终可能还会以其他方式让消费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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