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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仁恒”争抢用名

四川日报 2013-09-26 15:21 大字

房企商标使用纠纷引关注——

□本报记者 麻婧

“仁恒广场”和“仁恒置地广场”是同一个吗?近日,四川遂宁的“仁恒广场”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同样也是由名为仁恒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并且以“仁恒广场”之名在销售。但此“仁恒广场”却非彼“仁恒置地广场”,遂宁这家仁恒公司并不是新加坡仁恒置地的公司。因此,新加坡仁恒置地集团认为遂宁的公司侵权,并委托旗下全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仁恒),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遂宁这家同名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000万元人民币。

同名“仁恒”却是两家公司

原告成都仁恒称,其为新加坡上市企业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在中国注册拥有“仁恒”商标的专用权。据了解,新加坡仁恒置地集团自1992年进入中国内地投资开发房地产,目前已有20年历史,其在上海、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投资建设住宅和商业项目,仁恒的业主群中,外籍人士占比高达30%以上。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前后就已进入成都成立分公司,开展房地产投资开发。成都仁恒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包括成都市著名综合体——仁恒置地广场,该项目是省市重点项目,是成都高端商务商业的地标物业,建成后接待过来自全球各界的人士。经新加坡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成都仁恒在四川省内合法使用“仁恒”商标,并有权制止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被告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遂宁仁恒)位于遂宁市,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为主,酒店经营与工业施工为辅的综合性地产公司,先后参与或主持开发了位于遂宁和成都的数个楼盘。尽管是两家公司,然而在国内知名房地产专业网站搜房网上,遂宁的这家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被与成都仁恒混为一谈。

索赔1000万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成都仁恒诉称,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仁恒”字样,并将其遂宁房产项目命名为“仁恒广场”,突出使用“仁恒”字样,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严重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俊、舒勇攀律师表示,作为全球知名华商企业、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加坡仁恒一直非常重视自己的品牌声誉,遂宁仁恒使用“仁恒”商标的行为带有一定的恶意,其侵犯商标权的事实是很明确的。

一审中,原告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万元。另外提出6项请求分别为: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仁恒”字样;判令被告变更项目名称,不得在项目名称中使用“仁恒”字样;判令被告销毁标有“仁恒置业”、“仁恒广场”等字样的广告条幅、宣传资料、工地围栏广告等;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一审法庭听取了双方辩诉,将择日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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