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农〔2020〕103号 遂宁市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促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持续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坚决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遂宁市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在遂宁市大英县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居区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生产性捕捞。
二、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在遂宁境内涪江干流、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一级支流、各县(市、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天然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扎巢取卵,严禁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在遂宁市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禁止经营者以“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维护水域生态安全、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一)公安机关举报电话:
(0825)110。
(二)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遂宁市举报电话:(0825)
2232593
船山区举报电话:(0825)
2251977
安居区举报电话:(0825)
8666009
蓬溪县举报电话:(0825)
5428397
射洪市举报电话:(0825)
6681313
大英县举报电话:(0825)
7820512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825)12315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遂宁市公安局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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