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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应担责

半岛都市报 2022-01-13 00:31 大字

对此,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四川省高院和达州市中院对于桂贞石国家赔偿的请求,规避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义务,所作出的结论在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上给冤狱平反的司法救济带来了负面社会影响。“虽然法院关于桂贞石的错误判决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是从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来看,桂贞石的赔偿申请是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桂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国家赔偿法》。”王才亮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并不代表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1995年前的法律,对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后的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根据《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同时参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将申请人拒之门外。”据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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