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唯一针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实施
本报讯 (记者 杨甦) 记者昨日从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全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破解了一些长期制约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瓶颈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总结、理顺和创新。
条例在多方面体现创新,比如提出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并明确排查的时间频次和工作要求;提出供水单位建立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推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录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出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保护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等。
《条例》围绕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细化明确了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建设改造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要求。《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等。
《条例》规定,如存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等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将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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