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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保证”?四川人社权威解读

成都商报 2021-11-10 00:51 大字

11月1日起,由人社部、银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事实上,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

11月3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对《规定》进行了转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笔钱怎么存、存多少、返还吗?11月9日,四川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发布关于《规定》的解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管理。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及时告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规定》,四川省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川省还针对欠薪企业加大存储比例。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四川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王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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