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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消委会联合发布“双 11”消费维权指南教你做理性“尾款人”

消费质量报 2021-11-05 00:57 大字

11月1日,“付尾款”“双11发现商家明降暗涨可索赔”等关键词冲上热搜。近日,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双11”消费维权指南。

按需下单,做理性“尾款人”

建议消费者理性看待商家推出的各类促销活动,可以提前列好购物清单,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消费。要事先了解商品日常价格,通过不同渠道比价,以免落入价格陷阱。切忌盲目跟风消费,避免囤货过多。

看清规则,避免多花冤枉钱

“双11”期间,优惠活动五花八门,消费者要认真阅读红包、优惠券的使用规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如是否需凑单、金额是否有限制、使用时间是否有限制等。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想退款的,可以在付清全款收到商品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注意“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要负责

好不容易抢购的商品,还没收到就丢失、损坏或被他人冒领,找谁说理?《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导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留凭证以便维权

消费者网购过程要注意保存购物凭证,如订单号、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发票或收据、活动页面、产品宣传页面以及快递单号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网络交易平台或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平台或商家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

消费质量报实习记者赵明

延伸阅读

泸州携手璧山共推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

11月1日,泸州市、重庆市璧山区两地市场监管局及消委正式签署消费维权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两地将按照“平等、互助、高效、共赢”的原则,在消费维权各领域探索资源共享、信息共通、规制共建、权益共护、成果共享、区域一体、协同发展,共同打造消费者权益保护示范区,构建消费维权共治共享新格局,共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助力两地经济、文化共同繁荣发展。协议明确,两地将在共享消费维权工作信息、联合开展消费宣传引导、联动开展消费异地维权、联手开展社会监督等方面开展合作。消费质量报记者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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