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 11”按需下单 消费者需注意个人防护
川渝消委联合发布消费维权指南
■ 本报记者 吉雪娇
每年“双11”优惠活动不断,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1月4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双11”消费维权指南。
按需下单不要跟风消费
川渝消委建议消费者,理性看待商家推出的各类促销活动,可以提前列好购物清单,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合理消费。“要事先了解商品日常价格,通过不同渠道比价,以免落入价格陷阱。切忌盲目跟风消费,避免囤货过多,以免食品、美容护肤品等商品过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此外,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消费链接,选择正规平台、官方旗舰店等渠道,不要向个人账户汇款、转账,避免遭遇网络诈骗。
看清规则避免多花冤枉钱
“双十一”期间,优惠活动五花八门,如领取优惠券、参与满减、赢取红包等等,消费者要认真阅读红包、优惠券的使用规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如是否需凑单、金额是否有限制、使用时间是否有限制等。支付定金前,要清楚了解定金、尾款支付和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想退款的,可以在付清全款收到商品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注意“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消费者不要过度依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要提前了解商品退货规定,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运输途中损坏快递公司要负责
好不容易抢购的商品,还没收到就丢失、损坏或被他人冒领,找谁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导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收货须查验个人防护别大意
消费者签收快递时,一定要拆封查验,查看商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单是否相符,外观是否完好。同时,要注意个人防护,目前国内新冠肺炎本土确诊病例不断增加,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压力持续增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建议消费者对包裹外包装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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